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588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51332710。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隋付仁,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中,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商水县,系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436949.4元,后变更为43694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4日,原告与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色家园四期工程桩基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暂定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工程量暂定16820米,工程款116058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60%,即720000元整,工程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提交所有桩资料并经相关单位签字完成后,下余款440580元,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桩基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和资料移交工作后,被告于2017年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000元人民币,于2019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人民币,原告历经四年不断催要工程款,***长期拒接电话,直至2021年6月22日,***才出具了桩基工程结算清单,书面承诺工程余款436949.4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截止2021年8月27日,经多次催要,***仍拒接电话也未支付欠款。
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工程款436949.4元,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5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下余款项336949.4元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协议第一项的约定履行,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从2021年6月22日起以43694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给原告***利息直至该债务履行完毕;
三、原、被告之间其他概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927.12元。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天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