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辖终2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住项城市。 一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58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5885-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交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或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原、被告之间虽然有《金色家园四期工程桩基工程合同》,但是原告系上诉人宏立公司的内部施工队伍,原、被告之间的欠款系上诉人对外承接桩基施工合同交给被上诉人实际施工,且案涉工程已经结束,对案涉款项双方已经进行了决算,形成的是欠款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欠款合同关系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在周口市川汇区,接受款项的被上诉人所在地为项城市。综上所述,该案件应当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或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而不是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望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称,当时我们起诉的时候去了川汇区法院,川汇区法院告知是属于商水法院管辖,这个案件属于商水的项目,应该在商水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商水县××期院内,故商水县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