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975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5日生,住三门峡湖滨区。 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西路与银珠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51××××。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宏立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0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