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辉民保字第34-1号
申请人:***,女,汉族,现住辉南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现住辉南县。
申请人:***,女,汉族,现住辉南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现住辉南县。
被申请人:***,男,系吉E532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E527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吉E532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E527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做出(2015)辉民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吉E532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E527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吉E5324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E527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