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辉南县公路管理段与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523民初2号
原告:辉南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段长,住所地: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2月11日生,住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住所地:辉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南县公路管理段与被告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辉南县公路管理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在企业改制中,原告将其所有的两台解放18T自卸车评估作价30万元出售给被告,双方对购车款的给付和履行期限在合同中均没有约定,车已交付,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
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应当给付原告购车款3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合同没有异议,但被告现在没有钱,可以分期给付。因原告放弃利息,对利息部分放弃答辩。
本院认为,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认辉南县公路管理段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给付购车款,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对购车款的给付和履行期限在合同中均没有约定,辉南县公路管理段可以随时向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给付价款的权利。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辉南县公路管理段购车款30万元。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