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辉南县公路段理短与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23财保235号
申请人:辉南县公路管理段。
地址:辉南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段长。
被申请人: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辉南县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詹晓涛,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在辉南县交通局的债权30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辉南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辉南县交通局的债权3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辉南县公路管理段所有的坐落在辉南县建筑面积为972.68平方米的办公楼。
上述财产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于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