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19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五执补字第0020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秦道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余功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五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五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霄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