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五执补字第0020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2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