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商辖初字第28号
原告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园202号。组织机构代码:72456441-8
法定代表人*道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华阳镇洪武路。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句容市句镇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汇丰消防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第二被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所以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或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但该约定管辖不明确,所以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住所地在句容市,合同履行地亦在句容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句容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