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郜要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睿,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天佑,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基公司)不服执行法院(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22执异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恒基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恒基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一帆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于凤鸣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晨阳
书记员付金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