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恢15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巨陵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光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柳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郜要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天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相应措施后,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案款1352385元,结合本案情况,且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122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关 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