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57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郜要军,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郭恒伟,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本院在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恒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终2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恒伟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3元或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