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喻义、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2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喻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临颍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喻义诉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临颍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自愿将债权转让给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抵消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喻义108000元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112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安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