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汇龙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汇龙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5民初974号
原告福州汇龙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局,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福州汇龙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福州汇龙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汇龙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福州汇龙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