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4民终3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辉,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臣,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巴彦琥硕路东七段4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焱,男,1974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才,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上诉人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焱、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既然认定董焱与***之间口头合同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相对方之间产生,上诉人作为合同以外的一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上诉人与***之间相关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董焱答辩服从一审判决。

***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董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给付董焱工程款77000元,向董焱支付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4月24日的利息381.47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董焱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远航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远航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自远航公司处承包了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部分小区光改和通讯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该工程后,董焱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董焱承包松山区动力机巷和向阳小区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经董焱与***结算,2018年2月15日,***为董焱出具欠据1枚,注明***欠董焱工程款77000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还款日期届满后,董焱多次要求还款,***推托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自远航公司处承包了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部分小区光改和通讯设备安装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董焱,双方关于涉案工程的口头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董焱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应支付工程款。董焱要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逾期未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造成董焱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董焱支付自还款日即2018年3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远航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建方,应承担此款的连带给付义务,故董焱对远航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对董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董焱工程款77000元,并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董焱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项中的工程款部分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自远航公司处承包了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部分小区光改和通讯设备安装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了董焱,双方关于涉案工程的口头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董焱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应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远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雷蕾

审判员周振卿

审判员张国利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召日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