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赤峰天一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2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昭乌达路东侧铁通办公楼(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12号),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MA0MWLUD6F。
负责人:马红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一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公格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575667105T。
负责人:高占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湛国,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宏飞,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利民,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志,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树,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街内蒙电子出口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7644648410。
负责人:黄少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06351313。
法定代表人:刘伟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赤峰天一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宏飞、董利民、王怀志、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2018)内040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违反辖区内涉外案件一审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41元,上诉人赤峰天一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欢欢
审 判 员 孙晓东
审 判 员 王旭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 玲
书 记 员 史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