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移动公司平庄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1194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内蒙古移动公司平庄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01280383A。
负责人:刘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艳,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百合商务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16351313。
法定代表人:刘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利,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移动公司平庄分公司、被告大连远航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晓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满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