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滦民初字第2080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