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滦民初字第50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立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00元,已收取9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