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22财保85号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00元。
二、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海金
书记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