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德某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围场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8民初1992号 原告:***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9月28日生,满族,住河北省***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某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围场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某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围场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的煤改电工程款人民币820945.45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的电力业扩工程款人民币154674.00元及利息;1-2项合计975619.4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11日***蒙古族自治县鸿远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姜家店乡农商行、新拨乡卫生院等20处煤改电配变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820945.45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并未给付原告工程款,现该工程均已投入使用。2017-2018年1月***蒙古族自治县鸿远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承德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20处电力业扩业务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完工后被告仅结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154674.00元工程款未予结付,现该工程均已投入使用。***蒙古族自治县鸿远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因公司分立或合并”原因注销,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本案被告承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承德某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围场县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原告不同意追加承德某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8.10元,退还给原告***蒙古族自治县利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