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124民初64号
原告: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何学勇,系该勘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地址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黄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地址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王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该公司律师。
原告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7.25元,减半收取10883.625元,由原告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次仁昌布拉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觉啊 拉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