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兰执字第295-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黄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霄龙,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曾用名火斌臣)(曾用名火斌臣),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164770.00元(其中含工程款2000000.00元,设计费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960.00元,诉讼保全费10000.00元;申请执行费23810.00元,未计算欠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伟
执行员 姚兴祖
执行员 高李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