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兰执字第295-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黄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霄龙,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曾用名火斌臣)(曾用名火斌臣),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兰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647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指定给榆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切实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兰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榆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冯师谦
执行员  戈银成
执行员  张立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舒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