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践,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环环,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13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冠云路。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雷,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靳文丽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