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火某某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23执恢41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13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火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南城巷*号***室。身份证号:620423198906011071.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火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火某某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昌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州中院于2016年3月18日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
本案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火某某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0万元及设计费1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30960元,保全费10000元,执行费23810元。执行法院已执行到位8055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传票,逾期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AZU0**的玛莎拉蒂轿车,甘DD00**的******车、甘D432**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上述车辆由兰州、白银车管部门协助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本院未能实施扣押。
3.经执行法院在兰州市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5.未及时查扣被执行人的车辆,我院先后报甘肃高院商请甘肃省公安厅、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上述车辆进行查缉布控,同时请求陕西高院商请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全省布控,目前仍在查控中。
6.2016年4月27日,本院作出限制火某某出境的裁定书,并送达甘肃省边防总队对其实施边控措施。
7.经北京瑞银信公司等单位协助查明,被执行人经营的晓宇火锅店所绑定的POS机(户名:火倩倩)在判决生效后资金流动频繁,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8.2016年12月1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判决被告人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9.2017年8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兰州中山林支行的存款11600元,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能到庭办理领款手续。
综上,被执行人火某某在受到刑事制裁后仍拒不交付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且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