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麻江县林业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5执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麻江县林业局。住所地:麻江县金竹街道环城东路53号。
被执行人:麻江县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江县杏山镇环城东路34号附3栋。
法定代理人:吴和星,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5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麻江县林业局所欠苗木款76967元及利息、麻江县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苗木款686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麻江县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麻江县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48.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蒙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