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诺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某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186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连某某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某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