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
被执行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被执行人:湖南东昊之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执行人: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昊之星工贸有限公司、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昊之星工贸有限公司、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未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未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36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3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8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35元,剩余款项102365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