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首创大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779号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首创大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9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创大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协商一致,故申请撤诉,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