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779号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首创大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9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创大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协商一致,故申请撤诉,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