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956号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号楼二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情
书 记 员 徐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