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4903号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保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