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9163号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南路汉峪金谷A2-1楼21层2122室。 负责人:***。 被告:***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南路汉峪金谷A2-1号楼21层2101-2106室、2109-21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以对方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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