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1483号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8343007N。
法定代表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KXL75R。
法定代表人:**,宁***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