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魏彬城、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粤14执39号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彬城(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彬城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1885.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缴交资金103313.27元。其中101885.27元案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428元已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措施。至此,(2024)粤14执39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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