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2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33446137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22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刘 忠
审判员 赵 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