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金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西安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金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5762号
原告:西安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被告:延安市金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兴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三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屹公司)诉被告***、延安市金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三屹公司诉称,原告承包延安XX1.1期1#、2#楼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已故)称与被告口头协商,由被告提供部分劳动人员承包部分工程,原告预付部分工程款。为此,原告项目经理***安排财务人员***于2012年4月28日给被告账户汇入1100000元工程款。后被告并未给原告提供任何劳务,也未向原告返还该款项,该所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非法取得利益1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巷**,原告在诉状中列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雁塔区XX路******,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并未将涉案款项转给被告***,***仅是涉案款项的经手人,并未实际收取款项,原告以***经常居住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辖区为由将本案诉至本院,于法无据。因被告。因被告金星公司的住所地为延安市宝塔区XX大厦**将本案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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