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前,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住习水县/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民终68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鼎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8119.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00元,并就余款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鼎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鼎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30执94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令
审判员***
审判员向江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