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鼎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辖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4年10月25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5年10月10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原审被告:贵州华鼎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栋1单元13层6号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华某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8民初2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贵州华某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湄潭县,但是双方合同履行地并未在湄潭县,而被告贵州华某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为贵阳市观山湖区,故本案应该由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为贵州省湄潭县,故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戡
审判员***
审判员贺灿灿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