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鼎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贵州华鼎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381民初39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华鼎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栋1单元13层6号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红军大道。
负责人:*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全,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地平、贵州华鼎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华鼎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地平、被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华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76,22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贵州华鼎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将赤水市元厚镇、葫市镇、元厚至葫市(干线)的光缆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施工,但工程完工后,被告却仅支付工程款240,00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余下工程款未果,特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工程款1,166,038元不属实。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发包的赤水市村村通工程的施工费用总共才两百多万元,原告负责的村村通工程(元厚镇、葫市镇、复兴至元厚干线)又只是赤水市村村通工程的一小部分,其计算的工程款完全不客观。原告负责的三个项目经验收、审计,施工费分别为葫市镇227,665.7元、元厚镇44,808.47元、干线289,868.58元。2.被告*地平已按约定付清原告工程款。按原告与被告*地平所签合同约定,被告***应收取总施工费30%的管理费,且原告应承担总施工费4‰的保险费用、总施工费3‰的竣工资料费用。原告负责的三个项目经扣除各项费用,施工费用分别为葫市镇137,842.33元、元厚镇30,137.66元、干线71,979.14元,合计239,959.13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40,000元,故被告***已经付清工程款。
被告贵州华鼎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辩称,1.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无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2017年贵州省村村通工程涉及许多区县,赤水市村村通工程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村村通工程计费标准是全省统一。2.经贵州华鼎公司报送竣工资料,以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现场验收,并由广电网络遵义市分公司审核,贵州华鼎公司与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达成了结算意见,现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30日,被告***借用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名义与被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委托施工合同书》,承包被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发包的赤水市片区多彩贵州广电云村村通工程(以下简称赤水村村通工程),施工材料由被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提供。2016年5月23日,被告***借用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主要约定: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将前述工程中的葫市镇片区(以下简称葫市片区村村通工程)、元厚镇片区(以下简称元厚片区村村通工程)、葫市镇至元厚镇干线(以下简称葫市至元厚干线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需交纳安全责任保证金20,000元,并承担10人(不记名)的意外伤害团体险保险费;工程款按被告贵州华鼎公司中标结算费用的70%(不含税费)计算,被告贵州华鼎公司收取30%的管理费(含税费);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支付。此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并向被告*地平支付安全责任保证金20,000元。
赤水村村通工程如期完工后,经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以及监理单位于2017年10月至11月共同验收,赤水村村通工程为合格工程;经审定,葫市片区村村通工程的施工费用为227,665.7元,元厚片区村村通工程的施工费用为45,258.47元,葫市至元厚干线工程的施工费用为108,120.98元(复兴镇至元厚镇干线光缆建设工程的施工费用为289,868.58元,葫市至元厚干线工程的施工费用占比为37.3%)。
赤水村村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按约定支付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全部工程价款,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并退还安全责任保证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述,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竣工资料,有被告*地平提交的工程验收证书、工程结算审核表、收条、汇款单,有被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提交的《工程建设委托施工合同书》、委托书、工程验收证书、工程结算审核表、记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建设工程,又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原告***施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被告***借用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施工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被告*地平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原告***负责的葫市片区村村通工程、元厚片区村村通工程、干线工程等三个项目经竣工验收、工程款审定,工程价款共计381,045.15元,按《工程施工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约定,***地平应向原告***支付266,731.61元(381,045.15×70%),扣除被告*地平已支付的240,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6,731.61元。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同意被告*地平借用其名义签订《工程施工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视其愿意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故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应与被告*地平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贵州华鼎公司付清工程款,没有欠付工程款,故被告广电网络赤水分公司无需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地平辩称原告***应承担总施工费用4‰的保险费,因被告***未举证证明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故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辩称原告***应承担青苗赔补费、竣工资料费,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仅负责涉案工程的劳务作业,《工程施工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并未约定青苗赔补费、竣工资料费由原告***承担,故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被告贵州华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731.61元;
二、被告贵州华鼎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负担4546元,被告***负担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