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鹏可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250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成鹏可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普河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郭付幸,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程江伟,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大坪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成鹏可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成鹏可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名下价值30043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成鹏可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成鹏可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430元(财产线索:开户行: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西郊支行,账号:8815××××1854)。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