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2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香,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兆福,缙云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紫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177X6。
法定代表人:程江伟,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万军
人民陪审员 陈奕键
人民陪审员 陈银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潇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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