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529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资金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2196元,均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