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529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资金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2196元,均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