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23民初3247号
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ALGYN2R),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下坊工业区浙江红太阳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177X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台州天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