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21民初462号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睿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东丰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春鸿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卫星路7440号远创国际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利,系该公司职员。
吉林睿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鸿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吉林睿XX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睿XX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0元,由原告吉林睿XX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