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4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中心大厦A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琨,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付,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凡大街707号。
法定代表人:赵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中,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孝,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奇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5元退回上诉人长***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磊鑫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