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鸿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某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长春某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3民初5584号 原告:石家庄某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某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某展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石家庄某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某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圯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