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5民初35632号
原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月堂,男。
被告:上海斯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祝佳。
原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月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43,66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18.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2020年8月29日在上海市半淞园路XXX号举办的夏日狂欢节临时活动的秩序维护安全保障工作签订了一份《安全服务委托协议》,约定了夏日狂欢节临时活动中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保安服务费总价、保安服务地点、活动名称、违约责任等。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43,660元,在活动前3日内支付给原告总服务费用的50%,即21,830元作为活动预付款,剩余50%在活动结束3日内支付。2020年8月29日活动期间,原告选派保安服务人员为活动提供了全程安全保障服务,确保了2020年8月29日在上海市半淞园路XXX号举办的夏日狂欢节临时活动圆满完成。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斯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安全服务委托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安全顾问服务,时间2020年8月29日,活动总价43,660元,服务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XXX号,活动名称夏日狂欢节临时活动;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开具等额、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于活动前3日内支付乙方总服务费用的50%作为活动预付款,剩余50%活动结束3日内支付服务费;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内积极履行安全顾问任务,在通常情况下凭借专业以及经验保护甲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乙方提供的安全顾问人员均有退伍军人、体育运动员、和相关工作经验等资质人员组成;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的服务日内确保现场相关人员到位,并完成必要的相关服务,可正式开展活动;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须向乙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为2020年8月29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XXX号举办的夏日狂欢节临时活动安排人员提供了安全保障服务。
2021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安全服务费43,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34.37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安全服务委托协议》、活动现场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安全服务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协议约定的夏日狂欢节临时活动的安全保障服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3,66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活动前3日内应支付总服务费用的50%作为活动预付款,剩余50%活动结束3日内支付。现活动于2020年8月29日结束,被告应于2020年9月1日前付清服务费,但被告迄今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的,须向原告支付每日百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318.1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收到诉状副本等材料后未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应视作放弃抗辩。另,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斯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3,660元;
二、被告上海斯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18.1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被告上海斯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季敏
法官助理 王倩
书 记 员 王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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