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7315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达,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
原告***与被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蒋凤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