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8558号
原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510号601-615室。
法定代表人:徐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汶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532室。
法定代表人:付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恋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戚雨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